國稅總局〔2012〕19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對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前,凡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可依照原認定管理辦法申請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在《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后,按新認定管理辦法執行。對已按原認定管理辦法享受優惠并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新認定管理辦法條件的,應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重新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制訂背景
為促進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依照國務院國發〔2011〕4號文件的規定,我局會同財政部商有關部委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對有關政策實施及管理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規定,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均采用備案管理方式,其核心備案資料就是取得相關部門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資格證書。
由于財稅〔2012〕27號文件剛剛下發,而該文件中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均需要另行制定,且部門分歧尚需協調,短期內難以出臺,企業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屆滿前依照新認定管理辦法申請認定并取得資格證書已不可能。因此,為妥善解決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問題,避免出現政策及管理真空,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總局以公告的形式對有關新舊認定管理辦法如何斜接等操作管理問題做出規定。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擬規定,對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可提供依照原相關認定辦法取得的有效資格證書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減免稅手續。待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出臺后,已辦理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減免稅手續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若不能依照新辦法申請認定并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應按法定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